
飲用水源地地下水監測需遵循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164 - 2020)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 - 2017)等標準,在監測點位、項目、頻次及質量控制等方面都有特殊且嚴格的要求,以此保障飲用水安全,具體如下:
監測點位布設
聚焦核心層位與關聯區域:監測重點優先放在地下水開采層,若存在多個含水層,需在與目標開采層有水力聯系的其他含水層增設監測點;同時還要將與地下水存在水力關聯的地表水納入監測范圍,避免地表水污染物滲透影響水源地水質。
按面積科學量化布點:孔隙水、風化裂隙水類水源地保護區,面積小于 50km2 時水質監測點不少于 7 個;50 - 100km2 時不少于 10 個;大于 100km2 時,每增加 25km2 至少多設 1 個點。巖溶水水源地則要圍繞地下暗河系統,在主管道設不少于 3 個監測點,一級支流管道根據長度分設 1 - 2 個點。
監測項目設定
常規監測全覆蓋基礎指標:常規監測需包含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表 1 中的 39 項基本指標,涵蓋 pH 值、重金屬、硝酸鹽、總大腸菌群等核心指標,全面排查基礎污染風險。
定期開展全指標分析:每年需開展 1 次 93 項全指標分析,除常規指標外,還會納入各類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、特殊重金屬及放射性指標等,排查潛在的隱蔽性污染物。若水源地周邊有工業企業、農田等,還需針對性增加農藥殘留、VOCs 等專項污染物篩查。
監測頻次要求
常規監測分級別定頻次:縣級地下水水源地常規監測每半年 1 次,且兩次采樣間隔至少 4 個月,同一水源的所有監測指標需為同一批次水樣;市級水源地常規監測頻次更高,每月需采樣 1 次。
特殊情況加密監測:若水源地處于工業排污影響區,需提升至每月 1 次監測;發生自然災害、污染事故后,要在 72 小時內啟動應急監測,重點追蹤相關特征污染物變化。
采樣與質量控制
采樣操作嚴規范:采樣前需校準現場監測儀器,如 pH 計用標準緩沖液校準;微生物樣品需在 2 小時內完成前處理,運輸時用冰袋全程保溫;重金屬樣品需加入硝酸調節 pH 至 2,冷藏保存并定期混勻。采樣記錄需包含 GPS 坐標、水溫、天氣等詳細信息,電子版存檔需帶時間戳。
多重質控保數據可靠:監測實行三級審核制度,儀器每日使用前校準,實驗室每季度參加盲樣測試等能力驗證;采樣時設置平行樣,實驗中開展空白實驗和加標回收實驗,加標回收率需控制在合理區間,重金屬等指標檢測的儀器校準曲線 R2 值應≥0.9990。
異常處理特殊規定
一旦發現指標超標,需在 48 小時內提交初步報告,同時開展污染源溯源分析,對比上下游水質差異,繪制污染擴散模擬圖預測污染物遷移路徑;若涉及重大污染隱患,需立即啟動預警機制,同步采取應急防護措施,避免污染影響飲用水供水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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